规章制度

南宁理工学院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办法

来源: 作者: 编辑: 浏览: 发布时间:2016-04-14  打印

南宁理工学院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力争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应用型高级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条例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也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奖励条例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  奖励条例的评选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品质素质、课程学习成绩、文体活动能力三部分内容。

    (一)集体奖:先进班集体、“五·”红旗团支部、“五·”红旗分团委、优秀学生组织。

(二)个人综合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

(三)个人单项奖:包括科技活动先进个人、社会工作先进个人、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文体活动先进个人和学习进步奖等。

    第五条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为单位进行评选。每人获得的个人奖项不得超过两项(不包括单项奖),奖金额就高不就低。

    第六条  平均成绩为加权平均成绩(公选课除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成绩=Σ(单科分数×相应单科学分)/N  N(代表每学期所修学分的总和)。

    第七条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每学年评定一次。先由学生本人进行总结并自评计算得分,经班团干部评议,报二级学院评选小组核查后,经校学工处审核,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学生评奖评优在每学年开学初评定,结果在学校公示三天。

第二章  评选细则

    第九条  先进集体的评选

    (一)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落实政治理论学习和学校日常管理制度。班委会、团支部团结协作,工作积极,成绩显著。学生干部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起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全班同学蓬勃向上,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

    2.全班学生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好学,成绩突出。在国家、省、市、学校的各类比赛获奖较多。

    3.班风建设好,班级思想政治工作扎实深入,全班同学团结友爱,尊敬师长,文明礼貌,热爱劳动,遵守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违纪现象,违纪处分学生较少。

    4.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和住宿公约。教室、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达到规定标准,宿舍卫生平均达到良好以上;无浪费水电现象,倡导勤俭节约,不使用违规用电器。

    5.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文体、社会实践和第二课堂活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课外竞赛活动和文体活动且取得较好成绩。经常组织学生锻炼身体,班级体育活动开展较好。

    6.辅导员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目的、有成效;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工作认真,成绩显著,工作中无重大失误及事故。

    (二)“五·”红旗团支部的评选条件:

    1.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向党组织靠扰,主动上交入党申请书的和思想汇报人数较多。

    2.班级团支部各项制度健全,档案资料管理规范有序,工作“有计划、有目的、有成效”,并能经常向辅导员汇报团支部活动开展情况。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学习和知识竞赛等活动,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并有特色。积极配合学校、二级学院的各项活动(劳动),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参加各种比赛,成绩突出,班团活动有特色,活动氛围好。

    4.按时注册团籍,足额上缴团费,组织生活经常化、制度化,形式灵活,内容丰富,活动有记录。

    5.团支部工作认真负责、团结向上、为同学服务意识强,团干中没有违纪现象。

    6.团员积极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报告优秀率高。

    7.班级团员在校园文化活动、科技活动等各项活动中参与率较高。

    8.班级团员在校学生会、分团委、社团联等学生干部机构任职较多。

    9.积极主动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三)评比奖励办法:每学年初,集体奖由各二级学院自评,将初评结果和相应材料报学工处、团委审核,评选结果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先进班集体”和“五·”红旗团支部各按二级学院班级总数的10%评选,获得“先进班集体”和“五·”红旗团支部的集体颁发奖状。“五·”红旗分团委和“优秀学生组织”各按二级学院总数的20%评选,获得“五·”红旗分团委和“优秀学生组织”的集体颁发奖状并奖励1000元人民币。

获得区级先进集体的奖励1500元,获得国家级先进集体的奖励2500元。

    第十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

    (一)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1.品质素质要求

    (1)热爱祖国、热爱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时事政治,关心国家大事。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思想进步,上进心强,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形势政策教育和集体活动。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组织纪律性强,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违法乱纪和其它不良行为作斗争。

    (3)关心集体,以身作则,具有较强的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4)爱护公物,艰苦朴素,不酗酒,节约粮食和水电,无不良嗜好;有良好的个人生活习惯,讲究个人卫生并积极搞好公共卫生;仪容整洁。

    (5)为人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讲文明,有礼貌,男女交往举止得体。

    2.学习要求:

    (1)本学年获得三等(含三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2)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上课不迟到、早退,专心听讲,按时独立完成作业,无旷课、考试作弊、违纪等行为。

    (3)注重能力培养,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际动手能力强。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3.体质素质要求

    (1)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合格。

(2)平时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各类体育竞赛,身体素质良好。

    (二)评比奖励办法:

    1.三好学生的名额不超过班级学生总数的5%。

    2.评选程序:三好学生由各班班干、团干部酝酿提名,评选材料由辅导员初审,报校学工处汇总审查,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评选结果予以公示三天,最后由学校统一颁发给荣誉证书和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一)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好。学年学习平均成绩高于本班平均分以上,单科成绩无不及格。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合格。

    2.集体观念强,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为集体、同学服务,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和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工作能力较强,成绩突出。

    3.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听取不同意见,在学习、工作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能以身作则,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4.工作扎实,不弄虚作假;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供信息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评比奖励办法:

    1.优秀学生干部的名额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20%。

2.评选程序: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班班集体酝酿、提名,评选材料由辅导员初审,报校学工处汇总审批,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评选结果予以公示三天,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和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优秀团员、团干的评选

    (一)优秀团员的评选条件:

    1.关心国家大事,拥护改革开放,自觉宣传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努力学习党团理论知识。

    2.以共青团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追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热心参与团的各项活动,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都能较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3.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团的纪律,遵守校纪校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无不良嗜好。

    4.学习刻苦努力,学年学习总平均成绩高于本班平均分以上,单科成绩无不及格;体育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合格。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课外科技活动,深入实际,了解社会,锻炼能力,提高水平。

6.按时注册团籍,足额上缴团费。

    (二)优秀团干的评选条件:

在符合优秀团员评选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做到:

    1.热爱团的工作,责任心强,勤于思考,勇于创新,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工作踏实有效。

    2.政治立场坚定,思想活跃,作风扎实,朝气蓬勃,实事求是,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廉洁奉公,无不良嗜好,在团员中有较高威信。

    3.工作深入,对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关心团员青年的学习和生活,热心为他人服务,为他人排忧解难。

    (三)评比奖励办法:

    1.优秀团员以所在班级为单位按团员总数的8%评选;优秀团干的名额不超过团干总数的20%。

    2.评选程序:优秀团干、团员由各班团员酝酿、提名,评选材料由辅导员初审,报校团委汇总审批,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评选结果予以公示三天,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和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科技活动先进个人的评选

    (一)评选条件:

    1.积极参加大学生科技活动和各类学术文化知识竞赛、讲座等,勤于思考,刻苦钻研。

    2.勇于进取,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创造力。

    3.善于将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结合起来解决教学、科研、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4. 在大学生科技活动或各类科技竞赛中表现突出,成果显著;或在国家、部、省、市级刊物上发表论文、译文等作品的。

    (二)评比奖励办法: 

    “挑战杯”课外科技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二等奖及以上)、电子设计竞赛、软件专业人才与创业大赛、智能车竞赛、计算机应用网页设计大赛、结构设计大赛、艺术作品设计、广西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    

1. 国家级:个人,第一、二、三等奖奖励级别,分别奖励1000元、600元和400元;团体,第一、二、三等奖奖励级别,分别奖励2000元、1200元和800元。

2. 省(区)级:个人,第一、二、三等奖奖励级别,分别奖励600元、400元、200元;团体,第一、二、三等奖奖励级别,分别奖励1200元、800元、400元。

3. 市级:个人,第一、二等奖奖励级别,分别奖励200元、100元;团体,第一、二等奖奖励级别,分别奖励400元、200元。

   4. 科技活动先进个人的评选奖励只针对国家教育部、教育厅团区委、高校工作委员会等教育和管理机构组织的竞赛进行奖励,除已认可的相关竞赛项目以外,其他相关的协会等机构举办的竞赛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

    (一)评选条件:

    1.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活动,善于运用各种形式锻炼自我,服务社会;

    2.认真完成实践的各项要求,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3.在活动中能服从安排,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吃苦耐劳精神;

    4.善于总结实践经验,认真撰写社会实践报告,并积极参加经验交流活动。

    (二)评比奖励办法:

    1.社会实践积极分子的名额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2.由各班班集体酝酿、提名,评选材料由辅导员初审,报校团委汇总审批,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评选结果予以公示三天,由学校统一颁发给荣誉证书和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文体活动先进个人

    1.具有文体特长,虚心学习,刻苦训练,在各类比赛中获奖。

    2.团队合作与奉献意识强,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和竞赛。

    3.表现突出,多次为学校争得荣誉。

4.评定以班为单位进行,每年评定一次,由各班班集体酝酿、提名,评选材料由辅导员初审,报校团委汇总审批,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评选结果予以公示三天,由学校统一颁发给荣誉证书和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5.表现优异,成绩特别突出者给予“文体活动特殊贡献奖”并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

    第十六条  学习进步奖

    1.学习进步奖以每学年为单位进行评选,比较标准按每学年加权平均成绩来进行,没有单科分数限制。

    2.加权平均成绩排名与上学年相比,评选进步幅度在在专业排名进步最快,评选人数不超过专业人数的5%。

    3.学习进步奖每年9月份进行评选,由各班按平均成绩排名,辅导员确定名单,并报学工处审核、批准。

    4.评选结果公示三天,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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