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南宁理工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编辑: 浏览: 发布时间:2012-12-05  打印

南宁理工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我校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07〕9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必须为当学年度获一等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维护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一学年主修课平均成绩排名及综合考评排名均在全年级全专业前1%以内(专业人数不足100人的,名额按1人计算)。

第三章 评审办法与程序

第五条  评审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开展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二)国家奖学金在学校优秀奖学金的评选基础上进行。当年获得学校优秀奖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组织评审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将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告知全体学生,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上交给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

(三)各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进行民主评议和班级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初审名单,在本二级学院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二级学院提交的初审名单进行最终评审,评审结束后将结果在学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上报教育厅审核。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在收到国家奖学金下拨资金及发放通知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帐户,并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励证书。

第八条  对于公示期间反映的申请、评审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其性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重新审查,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情况属实者,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当年国家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九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教2007〕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国家奖学金相关评审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依据《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7〕101号)文件进行编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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