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系部: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1]125号)文件精神,对毕业后自愿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使符合条件的2013年应届基层就业毕业生都能享受到国家的补偿、代偿优惠政策,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申请对象为我院2013年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
2、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广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名单如下:南宁市(3):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柳州市(2):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桂林市(1):龙胜各族自治县;百色市(9): 田东县、德保县、靖西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河池市(7):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凤山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来宾市(3):合山市、金秀瑶族自治县、忻城县;崇左市(2):天等县、龙州县;贺州市(2):昭平县、富川县。
3、基层单位是指:①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②工作现场地处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4、应届毕业生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毕业时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5、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6、自治区对符合条件获得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7、代偿程序:①学费代偿,每年教育厅将代偿经费拨款到位后,由学院转入获代偿资格学生个人账户;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为避免出现违约的情况,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应按原签订的还款计划书自行支付贷款本息直至结清,每年教育厅将代偿经费拨款到位后,由学院转入获代偿资格学生个人账户。
8、请各系通知符合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2013届毕业生于10月31日(星期四)前将《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毕业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一式三份)和《广西获代偿资助高校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原件一式两份)。备注:对于已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获偿期间每年均需填写《广西获代偿资助高校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原件一式两份,交至学院学工部)。
9、请各系部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在引导和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优秀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的基层单位工作同时,务求使每一位基层就业毕业生离校前了解此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确保2013年符合条件的基层就业毕业生都能及时、顺利享受该优惠政策。
逾期将不会再进行基层就业毕业生补报申请工作,如果2013年基层就业毕业生因学院宣传不到位不了解相关补偿、代偿政策,出现漏报等现象发生,请自行负责。
★特别提醒:
1、申请代偿的学生请保留好本人的桂林市银行卡一张并备注开户行名称;
2、银行卡和身份证请复印到一张A4纸上,与其他材料一并上交至学工部。
附件:
2、毕业生、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学工部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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