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桂林市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解答

来源: 作者: 编辑: 浏览: 发布时间:2012-04-16  打印
    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桂林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27日颁发了《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8]90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主要保障参保居民住院、门诊大抢救、特定门诊大病、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等,参保学生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在校学生如何参保缴费,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都是参保学生需要了解的知识。
    一、在校学生如何办理参加居民医保手续
    在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包括中小学生、全日制高校本专科生、研究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幼儿园儿童等)均属参加居民医保的范围。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学校代收代缴。
    在校学生居民医保费2009年度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35元。普通学生个人缴纳35元,政府补助100元。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指持有《残疾人证》,具有一级和二级残疾等级的残疾人)学生个人缴纳22元,政府补助113元。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及重度残疾学生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未参保学生不享受政府缴费补助。
   在校学生缴纳2009年医保费的,参保时间和享受相关居民医保待遇时间从2009年1月1日算起。领取《医疗保险证》之前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可办理报销手续。
    二、参保学生的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
    参保学生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须由个人先承担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按比例支付,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由个人自行承担。
    在校学生居民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在校学生居民医保医疗待遇标准见下表:

 

住院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住院起付标准
住院支付比例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三级
在校学生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在各等级定点医院第一、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第三次及三次以上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40%
60%
二级
50%
50%
一级及一级以下
65%
35%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70%
30%
家庭病床
50%
50%
门诊帐户
每人每年40元,用于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和定点药店购药。可供参保家庭中的参保居民共同使用,帐户余额可积累跨年度结转使用。在校大学生不设门诊账户,建立门诊统筹。
特定门诊大病
特定门诊大病病种12个,每个病种设置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在规定的范围内,每个病种由个人先自负一定的起付标准后,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
门诊大抢救
在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大抢救,费用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凭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摘要及发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40%。
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
符合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0%。
 
 
 
 
 
 

 

 
    三、《居民医保证》有什么用处?
    参保学生持有的《居民医保证》是参加居民医保的凭证,参保学生患病到定点医院住院以及办理其他医保业务都必须出示《居民医保证》。
    四、参保学生如何办理住院?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学生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凭《居民医保证》在选定的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并向医疗机构预交住院预付金(用于支付起付标准和自负比例及不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方可住院。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院按规定记账结算;应由参保学生个人自行承担的费用,由定点医院直接与参保学生个人结算。
    五、哪些情况需办理报销手续?需要准备哪些报销材料?
    参保学生因急诊在非定点医院住院、门诊大抢救、意外伤害门诊等发生符合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支,报销时须提供以下材料:⑴填写报销申请表;⑵住院或门诊发票原件;⑶出院证或疾病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⑷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⑸医疗费用明细总清单;⑹报销门诊费用的需带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和门诊处方;[7]本人学生证、身份证、银行卡。报销材料由学生自行拿到医保所办理报销。
    六、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是指什么?
    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是指遭受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外界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根据我市居民医保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意外伤害不包括被他人故意伤害、故意犯罪、疾病等情形。参保未成年(包括在校学生及不在校未成年居民)在学校、家庭、上学途中等,因遭受意外伤害,在门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就医的医院等级分别按60-80%的比例报销。
    七、如何办理续缴费和医保关系变更手续?
    参保学生每年9月秋季开学注册时,由学校统一代收下年度个人应缴纳的35元医保费,未及时续缴费的下年1月1日即停止享受医保待遇。新入学的未参保学生须办理新参保登记手续;已参保的升学、转学到新学校的学生,须向学校提供医保证号,由学校办理转入医保关系手续。毕业生离校时,由学校统一办理相关手续,不影响参保学生在保险年度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桂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制作                   
                        

 

南宁校区:广西南宁市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16号

桂林校区: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山街317号

党政办公室:0771-6031550(南宁)0773-8998055(桂林) 招生就业处:0771-6031555(南宁) 0773-8998009(桂林)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5-04-29 19: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