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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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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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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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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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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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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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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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在各等级定点医院第一、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第三次及三次以上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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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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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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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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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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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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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一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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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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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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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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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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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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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病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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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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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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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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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40元,用于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和定点药店购药。可供参保家庭中的参保居民共同使用,帐户余额可积累跨年度结转使用。在校大学生不设门诊账户,建立门诊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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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门诊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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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门诊大病病种12个,每个病种设置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在规定的范围内,每个病种由个人先自负一定的起付标准后,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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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大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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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大抢救,费用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凭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摘要及发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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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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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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